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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B2型芒刺线阴极芒刺线厂家采购技术要求_河北首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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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B2型芒刺线阴极芒刺线厂家采购技术要求

2021年12月16日

RSB2芒刺线阴极芒刺线厂家采购技术要求

RSB2型芒刺线阴极芒刺线厂家1 总则:

1.1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14机组电除尘器一电场阴极芒刺线更换工程,

1.2本技术要求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报价方应保证提供符合协议和现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报价方所采用的零部件等,必须是技术和工艺先进,成熟可靠的产品。

1.4报价方对所提供的RSB2型芒刺线必须为电除尘RSB2专用芒刺线改进型,报价方对所供产品负有全责,即包括产品质量,现场指导安装,售后服务。

1.5询价方在本规范书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报价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6 报价方应提供RSB2型芒刺线出厂质量检验证明文件,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行为,必须免费进行更换,并承担相关损失。

1.7 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报价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询价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报价方应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报价方、询价方双方共同商定。

1.8 本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报价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如果本技术要求与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及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报价方应及时书面通知询价方进行解决。

3技术要求:

3.1电除尘器阴极线按引进技术结合国内先进技术设计制造,应充分权衡考虑放电能力和使用寿命。

3.2芒刺线及其组合件的各切口应平整,无明显毛刺及损伤性划痕。

3.3管状芒刺线的芒刺与半圆管及线柄(上下连接板连接头)为一体冲制成形。

3.4半管板中心线弯曲度不超过0.8/1000,各芒刺尖端平面度不超过4mm(以上下连接管板平面为基准)

3.5阴极线两端连接管壁厚不低于2.5 mm,阴极线端部宽度为28 mm。其他部位尺寸符合厂家原始图纸。

3.6阴极线体与上下连接板连接头采用同等材质一体化方式,采用点焊固定加固,其焊点应无击穿管壁现象,在正确安装使用的情况下必须保证8年内不发生掉线、断线现象。(见附图)

3.7固定卡选用板材厚度不低于2.5 mm。保证阴极线端部能进入固定卡。固定卡应能轻松固定在阴极小框架上,阴极小框架最上端与最下端采用的固定卡尺寸应与阴极小框架方钢一致,中间部分固定卡尺寸应比阴极小框架略大(略大3mm左右)。

3.8材料为304不锈钢板或304不锈钢带,必须耐腐蚀,压延成型后厚度≥0.8mm。

3.9阴极线表面不得有锈蚀、表面擦伤等影响力学性能的缺陷。

3.10阴极线尺寸和形状偏差符合JB/T5913-2007标准规定。

3.11阴极线安装尺寸符合现场尺寸要求。

3.12阴极线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在高温下不变形。

3.13阴极线具有很好的放电性能;与480C型阳极板有很好的极配性。

4质量保证和试验:

4.1阴极线制造标准2份;                          

4.2阴极线的材质单、机械性能报告、质检报告各2份;

4.3阴极线性能试验记录报告2份;

4.4阴极线检验合格证2份;

4.5所有备件制造图纸各2份(此条作为备件验收的必备条件);

4.6报价方对本项目设计质量要求8年。

4.7本项目质保期一年(合同总价的10%留作质保金,设备运行正常一年后付清),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报价方负责免费更换。

5包装、运输与储存:

5.1产品包装、运输和储存符合标准GB191-2000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5.2阴极线装箱前表面涂M10超薄层防锈油。防锈质量等级符合JB/ZQ4000.10中A级,金属表面防锈质量等级为SSPC-SP.2标准。

5.3装箱时必须做好防止阴极线变形、腐蚀、生锈等方面的措施。

5.4产品包装前,报价方负责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件齐全。

5.5所有零部件都有保护措施,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腐蚀,防止杂物进入零部件内。

5.6设备应适合运输和安全要求,装件均应用包装箱包装,并应标上相应的符号后方可发运,以免运输过程中变形和损坏。

5.7设备应分类装箱并应遵循适于运输,便于安装和查找的原则。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说明,如:设备名称、用途及运输、储存安全注意事项等。

5.8包装箱内应附带下列文件,但不限于此:

a. 装箱单;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